《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产品中心 日期:2023-12-16 23:47:05 浏览量:21次

  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的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省级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开展,请各地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线: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附件2:《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doc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的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一)综合场馆类。有着非常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有着非常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规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四)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技传播能力,并且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一)综合场馆类1.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具备开展多领域科普的条件;

  3.展厅内展示的自然资源、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普内容,应在全省独具特色或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实验仪器、设备、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用于展示开放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能够展示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有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相关科普知识,所展示内容应与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内容一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且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独特自然、科技景观的公众场所;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科普内容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科技厅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一)根据第五条、第六条制定评审标准,组织5-9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证书及牌匾,有效期限为3年。

  与义务第九条示范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条示范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作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做年度总结,积极努力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示范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省科技厅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示范基地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统一认定、分类指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化的申报和管理,在省科技厅官网设置登记申报入口,网上填报重要科普活动和每年的工作规划、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评价,全方面了解和掌握示范基地的年度运作状况,总结经验,处理问题,促进发展。每3年组织对示范基地做评估,对示范基地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度评价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二)评估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一样指标。评估内容有3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基地重新授牌,不再重新申报与认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示范基地取消资格。

  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示范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资格: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宣传、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开展服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开展考察和服务活动,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二)建设河北省科普资源共享平台。支持示范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示范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形成品牌效应。

  (三)纳入科普项目和活动支持范围。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省级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和推出更多的优质科普资源,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

  (四)组织并且开展交流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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