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作被告吗?

来源:产品中心 日期:2024-01-01 01:30:18 浏览量:21次

  征地拆迁范畴对立与胶葛不少,行政诉讼成为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办法。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之一,便是必需求找准被告。比方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作被告吗?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开发区管理组织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组织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组织为被告;开发区管理组织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建立该组织的当地人民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事例(2020)最高法行申1212号以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是因不服高新区国土规划建造管理局作出的《搁置土地认定书》提起本案诉讼。高新区国土局是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是由国务院同意建立的。据此,高新区国土局应是本案适格被告。

  所以,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被告,需求视开发区的等级而确认。如果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其职能部门是可当作被告的。反之,则不能作为被告。

  征地拆迁范畴,联系很杂乱。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镇定剖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经过法令途径处理问题。不然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不合法。运用过错的方,不只耽搁机遇,并且会支付更大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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