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建立初审。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3-12-15 21:49:33 浏览量:15次

  建立旅行社,招徕、安排、招待旅行者,为其供给旅行服务,应当具有以下条件,获得旅行主管部门的答应,依法处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运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运营设备;(三)有契合相关规则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管理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请求建立旅行社,运营国内旅行事务和入境旅行事务的,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许其托付的设区的市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契合本法令第六条规则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请求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予以答应的,向请求人颁布旅行社事务运营答应证,请求人持旅行社事务运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建立登记;不予答应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3、《海南省旅行开展委员会关于颁发市县旅行主管部门旅行社建立初审权限的告诉》(琼旅发[201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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