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在线-文旅云课堂】赵治龙-典型旅游案例分析(一)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4-27 03:18:23 浏览量:15次

  小王等四人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五台山二日游”,经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协商,微信转账后按其要求在第二天开始行程。由于对旅游服务的极度不满,小王投诉该旅行社,并要求赔偿其损失,但无法出具旅游合同,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小王认为既然已经微信转账了,就证明双方订立合同了。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别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础信息;(二)旅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另外的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案例中,第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第二仅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其中一个步骤,没有完成合同签订的程序,不等同于合同订立。

  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同时的,即签订后马上就履行完毕,而且不产生后续附加义务的合同。特点是当时当场结清,付款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如商场购物、自助售货机消费等。

  指合同的订立到履行是有时间间隔的,即签订后不立即履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付款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唯一条件。旅游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延时合同。

  本案中,小王虽然支付了旅游价款,但仅仅是迈出了订立合同的第一步,然后就没有继续下去,更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因此,在主张自己权益的时候,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

  定金与订金有相类似的地方,都是先行给付对方的一定资金,实践中常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

  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作为合同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1、两者的性质不同。订金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

  2、两者的作用不同。定金能够更好的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则无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两者的结果不同。而订金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正真获得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订金都应退回。而定金则不同,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行承担丧失或双倍退定金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是订金;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假如慢慢的出现旅行社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

  另外,依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允许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用的80%,远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对这笔费用应该按订金(预付款)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受理费)后,应将余款退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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