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骆驼”、“途牛”公司维权案看公司起名学问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3-10-13 13:43:27 浏览量:15次

  四要素构成,字号是企业名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往往字号就是企业名的简称,具有识别不同经济主体的作用。确定企业字号俗称“起名”,如字号不正确使用,将面临被更名、不再使用或判决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优良市场信誉的积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司起名学问多,我来教你这三招。

  企业字号与在先有名的公司字号冲突,构成不正当竞争。同行业竞争者如无正当理由而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公正原则,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WIPO专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信、公正原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一特征设立了判断标准——经营者不是依靠他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来争取竞争优势,而是靠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创造成果或者故意以欺诈、误导的方式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等手段实现其目的。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骆驼公司)与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福建公司)等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9号一案中,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则性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企业名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企业名”。

  法院认为在骆驼福建公司成立之前,广东骆驼公司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作为生产销售鞋、服装、包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且在骆驼福建公司曾作为“骆驼”商标的被许可方及合作商在明确知晓“骆驼”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情况下,不仅不进行避让,反而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和现实便利,并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竞争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广东骆驼公司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定变更企业名,变更后的企业名不得含有“骆驼”字样,并赔偿广东骆驼公司几百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自上述案例中能提取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关键词:在先有名的公司字号,同行业竞争者,消费者混淆误认,经营者主观恶意。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面临的法律风险除不再使用相应企业字号外,往往还会被判决赔偿同行业经营者相应财产经济损失,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同行业竞争者如无正当理由而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途牛公司)与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天下公司)(2012)二中民终字第14329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南京途牛公司已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第6631862号途牛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导游等。而途牛天下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将其企业名变更为现名称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9日,晚于南京途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的核准日期。南京途牛公司及其第6631862号商标在途牛天下公司企业名变更之前既已在一些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使途牛文字与旅游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联系。途牛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途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对外宣称其与南京途牛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南京途牛公司与途牛天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途牛天下公司应在其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及票务销售代理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不再使用含有途牛文字的企业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五条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途牛天下公司立马停止使用含有途牛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南京途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自上述案例中同样可以提取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关键词:在先知名商标专用权,同行业竞争者,消费者混淆误认,经营者主观恶意。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面临不再使用相应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这里的突出使用主要表现为字体较大、颜分明显等,企业名使用时与企业字号的其他三要素相比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该条为同行业竞争者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侵犯在先知名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招:诚信经营,为企业积累商誉,企业名称已经核准登记不能成为有效抗辩理由

  骆驼福建公司、途牛天下公司均以企业名称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予以抗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系依照不同的法律程序取得的标志性权利,应依照相应法律予以调整,但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不再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恒都律师事务所》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恒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标注明确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文章和图片有任意的毛病请与我们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篇:卓锐科技——文旅交融 才智先行
下一篇:第一批文明和旅行部技能立异中心名单发布 华裔城文旅科技公司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