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运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事务,应当获得相应的事务运营答应,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则。
本法所称境内旅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区域之外的区域进行的旅行活动。
依据出境入境办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出境,是指由我国内地前往其他几个国家或许区域,由我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大陆前往台湾区域”。据此,出境旅行包含:一是我国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几个国家或区域旅行;二是我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三是我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区域旅行;四是在我国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区域居民前往其他几个国家或区域旅行。
出境入境办理法第九十条对边境区域居民来往作出了特别规则,即“经国务院同意,同毗连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精确的经过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鸿沟办理协议拟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区域的居民来往作出规则”。据此,边境旅行是指经同意的旅行社安排和招待我国及毗连国家的公民,团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两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