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二XXX年XX月份到该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报名学习英语,并缴纳了学费。在学习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教学质量差,教材老旧,师资力量不足,学生难以学到有效的知识技能,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效果。原告曾向该机构提出解决方案并要求退费,但该机构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也没有退还学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之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教育服务合同,教育服务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该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效果,因此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回避债务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回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没有退费,也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权益,应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