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闻资讯 日期:2023-10-11 10:03:05 浏览量:15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创新规划》,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推动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申报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是指面向旅游业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或应用,以拓展旅游服务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并具有示范意义的独立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规范评审、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

  (二)规划示范园区发展趋势、布局、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作为组织推荐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方向,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培育和发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协助文化和旅游部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工作,对已认定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二)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部署,组织启动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通知,填写《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来全面审核,对合乎条件的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认定推荐函》和申报材料。组织推荐部门可单独推荐,也可跨行政区联合推荐。

  第十一条示范园区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状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报送推荐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原则上对示范园区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严重侵害公众权益,对社会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园区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四条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不断的提高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支持示范园区内合乎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参加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支持示范园区内合乎条件的项目和技术申报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申报国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示范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相关支持措施,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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