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印发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闻资讯 日期:2023-10-14 14:23:37 浏览量:15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发挥旅游与科技双向赋能的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发挥旅游与科技双向赋能的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全省范围内综合运用科技要素和方法手段,以拓展旅游服务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很明显的成效,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主题乐园、特色小镇、科普基地以及文化商业街区等。

  第三条 示范园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遵循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动态调整、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谋划示范园区发展趋势、布局、领域,制定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管理要求、评定指标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园区的建设,掌握示范园区发展的动态,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培育和发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一)围绕旅游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或应用、装备生产或升级、标准制定或试点等工作;按照可借鉴、可复制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相同的领域、不一样的区域进行引领示范与交流合作。

  (二)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落实其有关示范园区的各项政策,配合监督与考核工作。

  (三)制定示范园区运行发展的组织、经费、安全等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组织系统和制度设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建立相关管理机构。

  (四)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州)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相统一;

  (二)有明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园区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三)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包括:数字化基础设施、智能化服务、现实技术的应用、数据中台的应用、环保科技的应用、安全科技的应用等,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五)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园区,应当经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定情况择优确定公示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示范园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状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州)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必要时可视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状况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每3年对省级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示范园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示范园区认定: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对社会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保护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省级示范园区内合乎条件的项目申报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申报国家和贵州省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示范园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支持措施,在政策、资金、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园区内合乎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企业培育、人才教育培训、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不断的提高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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