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行合同纠纷案

来源:行业动态 日期:2024-03-02 18:50:25 浏览量:15次

  2019年12月,20位晚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洽谈组团前往福建旅行事宜,张某某担任组织签定合同及对接,于某某作为晚年人团体的代表,使用微信转账向其交给旅行费用。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化屡次产生修正,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原告代表20人签字予以承认。合同对签约两边、旅行服务产品名称、旅行日期、旅行费用等进行约好,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交流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回绝交还,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职工,与于某某交流签约并非经其授权实行的职务行为,无权署理及收取旅行费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晚年人向张某某付出旅行费用及屡次修正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某许诺减免的旅行费用也与合同共同,于某某等人有理由信任张某某系旅行社职工,其签定旅行合同及交给旅行金钱系好心且无过错。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已被颁发署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某等人信任其有权而付出旅行费用,应产生与有权署理相同的法令上的约束力,故判定旅行社向张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本案系晚年人在无署理人情况下涉杂乱法令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子,具有典型示范含义。跟着社会的展开,老龄团体寻求愉悦日子的希望激烈,退休后,晚年人空闲时刻较多,约上老友外出旅行成为常态,而在旅行中遭受丢失投诉无门时只能走法令途径,维权困难成为此类案子特色。此类案子及时、妥善处理,有利于实在维护晚年人权益。此案也能有用引导旅行组织依法缔结合同,标准签约行为,自觉遵守商场买卖次序。一起提示晚年人在签定旅行合一起,要注意检查相对人是否有相应的署理权和签约资质,并及时经过诉讼途径维护本身权益,对晚年人维权、标准旅业具有活跃的引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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